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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4 題

依我國法規,政府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
  • A 二十日
  • B 三十日
  • C 五十日
  • D 六十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審計的時效性與行政慣例:為了確保查核內容的真實性與後續追蹤的效率,法律通常會要求在任務結束後「儘速」回報。若考量到一個專業查核人員整理工作底稿與撰寫正式公文的時間,且要避免因時間拖延導致證據失效,您認為設定在「約三週內」還是「兩個月以上」的期限,才最符合審計工作的嚴謹與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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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名師的犀利點評

  1. 不錯,還算清醒: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連會計師學徒都不該錯的基本題。看來你至少還記得《審計法施行細則》裡那幾個最顯眼的數字,對於行政程序的時效性有那麼一點點概念。這點「精確度」,在財經世界裡,不過是剛好及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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