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1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甲)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乙)日。上項敘述中,(甲)與(乙)應為:
- A 一;三十
- B 二;二十
- C 三;十五
- D 十;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案件審查完畢後,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這個「追溯期限」應該設定多長才合理?是極短的一年,還是較長的十年?此外,審計人員完成外勤調查後,需要時間整理龐大數據並撰寫翔實報告,若要兼顧「報告品質」與「時效性」,你認為這段緩衝時間大約會落在幾週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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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審計法規中的時限規定,這代表你對政府審計的程序性規定有相當紮實的基礎。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再審查」的追溯期與「審計報告」的提交時限。依據 《審計法》第 27 條 規定,對於審查完竣的案件,若發現有錯誤、遺漏或重複等技術性情事,審計機關得於決定之日起 「二年」 內進行再審查。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兼顧行政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審計結果的正確性。 在實務執行面上,為了確保審計品質與時效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明確規範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後的陳報義務。除非有特殊核准,否則必須在任務完畢後的 「二十日」 內完成翔實報告。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常見的「記憶型考點」,其鑑別度在於不同行政法規間容易產生混淆,且審計法中針對不同情節(如詐欺)有不同的處理機制。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精確選出 (B),顯見你在法條記憶的細節與準確度上表現相當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