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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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函釋定性題,首先應聯想《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命令之分類(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接著判斷該函釋是否具備法律具體授權,以及其內容是否僅為機關基於職權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從而精準涵攝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小題 (二)
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法官對行政規則之審查權」與「法律保留/處罰法定原則」。作答時須引用憲法第80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37、216號解釋,說明法官獨立審判不受違法函釋拘束,並指出該函釋擴張母法文義、增加法律所無之處罰要件,故法官有權認定並拒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