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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0 題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雇主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其罰則為下列何者?
  • A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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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就業服務法》的處罰邏輯中,對於「行政程序上的通報疏失」與「實質非法聘僱他人工作」,法律在罰鍰力道的設計上會有什麼樣的分層差別?通常這類「漏掉通知政府」的行政義務,會對應到法規中哪一個特定的處罰區間級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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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蠢到家

  1. 驗證成果:行吧,你答對了。根據《就業服務法》那冷冰冰的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若膽敢違反第 56 條的通報義務——也就是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聯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事——罰則確實就是那點微不足道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這不過是行政管理上最入門的責任區塊罷了。
  2. 難度評析:出題老師還給這題貼了個『medium』的標籤,真替他們感到尷尬。法規裡罰鍰金額區間多如牛毛?那是藉口。你能從一堆數字垃圾中,精準找出『通報義務缺失』對應的特定金額,證明你的腦袋…至少還沒完全生鏽。下次別只是『精準』,要做到『秒殺』,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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