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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0 題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雇主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其罰則為下列何者?
  • A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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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就業服務法》的處罰邏輯中,對於「行政程序上的通報疏失」與「實質非法聘僱他人工作」,法律在罰鍰力道的設計上會有什麼樣的分層差別?通常這類「漏掉通知政府」的行政義務,會對應到法規中哪一個特定的處罰區間級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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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掌握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若違反第 56 條(即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通報義務),其罰則確實為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這屬於行政管理責任的裁罰級距。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中等)。《就業服務法》中的罰鍰金額區間非常多(如 6~30 萬、15~75 萬等),考生極易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通報義務缺失」對應的特定金額,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