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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申論題 107年 [調查工作組] 政治學概要

第 一 題

在民主憲政體制下,公民為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稱之「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請先說明:「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與特性。再請嘗試分析與比較,「公民不服從」與「法治」(rules of law)之間的衝突或矛盾。(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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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羅爾斯(John Rawls)對「公民不服從」的經典定義,精準臚列其公開、非暴力、基於良知及願受懲罰等四大特性。其次,論述與「法治」的衝突時,需建立「形式法治(守法)」與「實質法治(正義)」的比較基準,點出公民不服從雖在形式上違背特定法律,卻在實質上追求憲政秩序的道德正當性,藉此深化兩者看似衝突實則互補的辯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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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在民主憲政體制下,當常規的政治與法律救濟管道窮盡時,公民為糾正體制內的不公不義,往往會訴諸「公民不服從」。此概念觸及了政治學中「個人良知」與「國家法律權威」的深刻張力,亦是當代民主理論檢視「法治」實質內涵的重要試金石。 【論述】 一、「公民不服從」之定義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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