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多數人訴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B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經選定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C 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不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需再行補選
- D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組人為了節省法律資源,共同選出數位代表來打官司,當其中一位代表突然無法繼續參與時,從「追求訴訟效率」與「尊重原有的授權」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整組人馬重新投票選人,還是允許剩餘的代表繼續完成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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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恭喜你,沒選錯答案。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 知識點檢驗: 這題你答對了,真是謝天謝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當被選定人有一堆的時候,就算其中一個掛了,或者突然喪失了什麼資格,剩下的那些人還是可以繼續代表所有人進行訴訟。這不過是為了讓程序別那麼快癱瘓,追求一點點微不足道的穩定性和效率罷了。難道還要為了死了一個人就全部重選,浪費大家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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