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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多數人訴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B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經選定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C 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不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需再行補選
  • D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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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組人為了節省法律資源,共同選出數位代表來打官司,當其中一位代表突然無法繼續參與時,從「追求訴訟效率」與「尊重原有的授權」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整組人馬重新投票選人,還是允許剩餘的代表繼續完成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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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由此可知,當多數人訴訟的被選定人中,有人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喪失資格時,其他現存的被選定人依法依然可以單獨為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並不需要再行補選。選項 C 稱他被選定人不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且需再行補選,顯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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