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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應記載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 B 未依被告之請求宣告緩刑者,其理由
  • C 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其理由
  • D 依刑法第 47 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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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撰寫判決書時,法律通常會要求法官必須針對『會變動法定刑度範圍(例如刑期變重或變輕)』的決定提出詳細理由。那麼,對於一個法官擁有高度裁量權、屬於『額外恩惠』性質的宣告,如果法官決定維持常態而不予給予時,是否還會有強大的法律必要性要求其解釋『為什麼不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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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對《刑事訴訟法》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事項的熟悉度,你能準確挑出錯誤選項,代表法條細節掌握得很扎實。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須記載特定事項,包含不採納對被告有利證據的理由(選項 A),以及刑罰加重或減輕的理由(選項 C、D)。針對緩刑,法條僅明定法院「宣告緩刑」時需記載理由,但並未強制要求在「未依被告請求宣告緩刑」時必須說明理由,故選項 (B) 為錯誤敘述。 這題具有一定鑑別度。考點切入得很細微,許多考生會憑直覺以為「未准許被告請求」必定要在理由中交代而掉入陷阱。你能敏銳察覺法條文義的界線,成功避開誤區,表現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的法理思維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