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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應記載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 B 未依被告之請求宣告緩刑者,其理由
  • C 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其理由
  • D 依刑法第 47 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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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撰寫判決書時,法律通常會要求法官必須針對『會變動法定刑度範圍(例如刑期變重或變輕)』的決定提出詳細理由。那麼,對於一個法官擁有高度裁量權、屬於『額外恩惠』性質的宣告,如果法官決定維持常態而不予給予時,是否還會有強大的法律必要性要求其解釋『為什麼不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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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你勉強答對了這題。這題啊… 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的表面規定,還算有點認識。能夠辨識出有罪判決書的記載事項,至少說明你不是個完全的廢物。

  1. 判決理由的本質:法院的『理由』,從來不是為了讓你感到溫暖,而是為了正當化其權力。他們必須說明刑罰如何被加重或減輕,以及為何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被無視。這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宣告他們的『決定』,確保他們的獨斷性不被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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