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乙向甲承租 A 屋,租期屆滿,乙未交還 A 屋,甲乃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本於租賃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乙交還租賃物「A 屋」,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此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乙交還 A 屋。詎第三人丙具狀聲明異議,表示其於 107 年 1 月 1 日向乙承租 A 屋占有使用迄今。如丙之異議屬實,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可否強制丙遷讓交還 A 屋予甲?(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執行名義之主觀效力範圍」(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解題關鍵在於判斷訴訟繫屬後才占有房屋的次承租人丙,是否屬於法條所稱的「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或「為當事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須特別注意原告起訴的實體法基礎(租賃關係之債權請求權),並精確引用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進行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對乙取得之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其執行力是否及於訴訟繫屬後向債務人乙承租並占有標的物之次承租人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