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持法院命乙遷讓返還 A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1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聲請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臺北地院於同月 21 日核發執行命令,乙對之聲明異議,經臺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臺北地院於 111 年 4 月 1 日檢卷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後,於臺高院為裁定前之同年 5 月 5 日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使歸甲占有。試問:臺高院就該抗告事件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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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抓出時間軸與「解除占有」此一關鍵事實。思考方向應直接連結「執行程序終結」對聲明異議與抗告程序「權利保護必要(實益)」的影響,進而判斷抗告法院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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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強制執行程序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已終結時,債務人請求撤銷執行處分之抗告,是否仍具權利保護必要?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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