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與乙訂立租賃期間至 111 年 1 月 1 日止之加油站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經公證(系爭契約為附件),將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加油站出租於乙經營,約定乙應繳付甲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600 萬元(下稱系爭保證金),於契約期滿返還加油站,而乙無契約所定未履行事項時,由甲無息返還,公證書亦載明如甲未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嗣乙以租期屆滿,甲未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為由,於 111 年 4 月 1 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甲以乙尚未返還加油站,不得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為抗辯。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首先辨識本題執行名義為「附條件(或對待給付)之公證書」,並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之規定。其次,運用「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無實體審認權」之核心法理,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判斷當債務人對實體條件成就與否有爭執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及當事人之救濟途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附有停止條件或對待給付時,若債務人對條件成就與否發生爭執,執行法院有無實體審查權限?應如何處置?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