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乙向甲承租 A 屋,租期屆滿,乙未交還 A 屋,甲乃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本於租賃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乙交還租賃物「A 屋」,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此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乙交還 A 屋。詎第三人丙具狀聲明異議,表示其於 107 年 1 月 1 日向乙承租 A 屋占有使用迄今。如丙之異議屬實,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可否強制丙遷讓交還 A 屋予甲?(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判斷本題核心為「確定判決執行力之主觀範圍」。運用三段論法,先引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再區辨原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權」,最後涵攝第三人丙係基於自己之租賃權占有,並非「為當事人占有」亦非受既判力所及之繼受人,從而導出執行法院不得強制執行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告本於債權請求權(租賃關係)取得之確定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於訴訟繫屬後向債務人承租而占有標的物之第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強制執行程序異議與救濟制度
查看更多「[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