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與乙訂立租賃期間至 111 年 1 月 1 日止之加油站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經公證(系爭契約為附件),將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加油站出租於乙經營,約定乙應繳付甲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600 萬元(下稱系爭保證金),於契約期滿返還加油站,而乙無契約所定未履行事項時,由甲無息返還,公證書亦載明如甲未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嗣乙以租期屆滿,甲未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為由,於 111 年 4 月 1 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甲以乙尚未返還加油站,不得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為抗辯。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附條件之公證書執行名義」與「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之基本原則。考生應先辨明返還保證金附有「返還加油站」之對待給付條件,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指出債權人需證明條件成就,最後點出當債務人有實體爭執時,執行法院僅能形式審查,故應裁定駁回聲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附條件或對待給付之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時,若債務人對條件成就與否有實體爭執,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