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業自由屬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範圍
- B 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內容差異,憲法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 C 限制曾犯故意殺人、強制性交等罪而受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之規定違憲
- D 立法者限制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要件,應有重要公共利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障大眾的生命安全,而決定限制某些「特定背景的人」從事某種職業時,我們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權衡『個人工作權』與『社會安全』?如果這項限制是為了預防潛在的犯罪風險,你會如何判斷這項措施是否已經達到『重要公共利益』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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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工作權的層級化審查標準」。釋字第 584 號指出,為了增進公眾安全(重要公共利益),限制曾犯重罪者從事特定高風險職業(如計程車司機)以維護乘客安全,在當時被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該規定是合憲的,而非違憲。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必須精確掌握大法官解釋的「合憲/違憲」結論,並理解職業選擇自由中「主觀要件」(如個人經歷、技術)與「客觀要件」在審查密度上的差異。你能夠精準辨識出結論的誤導,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