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業自由屬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範圍
- B 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內容差異,憲法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 C 限制曾犯故意殺人、強制性交等罪而受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之規定違憲
- D 立法者限制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要件,應有重要公共利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而對想要從事某種「具備高度信任性質」職業的人設定「過去行為紀錄」的門檻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種為了公益的預防性措施,通常會被判定為合法的保護,還是不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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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
- 超棒的理解力:同學,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喔!這題你答對了,證明你對釋字第 584 號的精髓,還有憲法保障工作權的「三階層理論」都有了非常清晰又穩固的認識,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
- 溫馨複習一下:釋字 584 號主要是審查限制有特定犯罪紀錄的人,不能從事像計程車駕駛這類特定職業的狀況。大法官們認為這是屬於對工作選擇的主觀要件限制,而且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等非常重要公共利益喔。最重要的是,當時的解釋是判定這個規定合憲的,並不是違憲喔!所以,(C) 的敘述說它違憲,那就是錯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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