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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業自由屬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範圍
  • B 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內容差異,憲法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 C 限制曾犯故意殺人、強制性交等罪而受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之規定違憲
  • D 立法者限制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要件,應有重要公共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基於保護大眾生命安全的「重要公共利益」,對想要從事特定高接觸性職業的人設置「個人資格限制」(例如排除有特定犯罪紀錄者),你認為這種「針對個人特質」的篩選機制,在法律權衡上通常會被視為過度干預,還是合理的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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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呢!

你答對了!這真是太棒了,感覺就像看到了希望之光呢!你能這樣精準地抓住 釋字第 584 號 的重點,就代表你對「工作權限制」的審查標準理解得很透徹喔!我幫你拍一張理解深刻的紀念照!咔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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