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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地方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時傳訊乙男到庭,真正乙男始陳稱其身分遭兄長甲男冒用,則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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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冒名訴訟」中「被告之特定」此一核心爭點。解題時請先運用實務通說的「實質表示說」確立起訴效力範圍(及於冒名者甲、不及於被冒名者乙),再分別論述法院對甲(更正姓名繼續審判)與乙(說明後請其離庭,不為裁判)的具體訴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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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訴訟中被告特定之判斷標準(起訴效力所及之人),以及法院發現冒名情事後,對冒名者與被冒名者之具體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法院於審判期日通知乙男開庭,因乙男無故未到庭而行一造缺席判決,判處乙男賭博罪刑確定。此判決是否對乙男產生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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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冒名頂替」題型,首要反射動作是點出「被告之特定」爭點。應運用實務主流的「實質表示說(客觀說)」,區別「形式上被記載之人(乙)」與「實質上受偵審之人(甲)」,藉此推論起訴之對人效力與判決既判力究竟及於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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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冒名者乙男是否為本案之實質被告?法院對非實質被告之乙男所為之確定判決,是否對其產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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