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200 萬元。試問: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2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甲對乙解除該契約後,乙仍不交還該汽車,於乙占有中,該汽車被丙所竊取,甲與乙是否均得請求丙交還該車?(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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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核心在於「物權行為無因性」與「債權人代位權」的運用。首先須判斷契約解除是否影響已移轉之所有權(無因性原則下,乙仍為所有權人),接著分別檢驗乙對丙的權利(所有物返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及甲對丙如何主張權利(甲非所有權人,須透過代位權保全其回復原狀債權)。
小題 (一)
甲於何種情形發生解除權,得解除該買賣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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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遲不給付尾款」及「解除契約」,應立即聯想到債務不履行中「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答題關鍵在於精準列出民法第254條法定解除權的三大要件: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