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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擔任編審,月薪新臺幣(下同)6 萬 5000 元,債權人老陳持法院之和解筆錄內載應給付 10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之薪資,法院執行處於 107 年 5 月 20 日向市政府發出扣押命令,市政府之收發室於 107 年 5 月 22 日收到扣押命令,收發室按行政流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將扣押命令轉交給會計室,請問: (一)扣押命令於何日生效?生效後對老陳、小張、市政府各發生何種法律效果?(15 分) (二)小張於 107 年 6 月向市政府主張 6 月份法院無再發扣押命令,因此 6月份之薪資未遭扣押,請求市政府支付薪資有無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扣押命令於何日生效?生效後對老陳、小張、市政府各發生何種法律效果?(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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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扣押機關員工薪資的考題,應先判斷「送達機關的生效時點」為收發室簽收日,而非內部轉交日。接著,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與第118條規定,以「第三人(機關)、債務人、債權人」三個主體為架構,分別論述「禁止清償」、「禁止處分」及「發生扣押效力與後續換價權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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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扣押命令對於政府機關之生效時點為何?扣押命令生效後對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各生何種實體與程序法上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小張於 107 年 6 月向市政府主張 6 月份法院無再發扣押命令,因此 6月份之薪資未遭扣押,請求市政府支付薪資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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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繼續性給付債權(如薪資)之扣押效力範圍。考生應立刻聯想到《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說明扣押命令之效力依法會自動及於扣押後發生之將來薪資,不需執行法院逐月重複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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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就薪資債權核發之扣押命令,其效力是否及於扣押後之各期(將來)薪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薪資債權扣押效力
💡 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即生效,並對三方產生禁止清償、處分及查封效力。
  • 依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命令自送達第三人時生效;實務認到達機關收發室即生效力。
  • 對第三人生「禁止清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違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 對債務人生「禁止處分」效力(第115條第1項),喪失收取權、讓與或免除等處分權。
  • 依第115條之1第1項,對薪資之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具延續性。
🧠 記憶技巧:收發簽收即生效,三方皆受令限制:三方禁止記清楚,薪資延續別漏掉。
⚠️ 常見陷阱:易誤認以機關內部單位(如會計室)實際收受日為生效日,或忽略薪資扣押對未來給付亦具效力。
薪資之強制執行限制(122條) 換價命令之種類(收取、移轉、支付轉給) 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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