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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擔任編審,月薪新臺幣(下同)6 萬 5000 元,債權人老陳持法院之和解筆錄內載應給付 10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之薪資,法院執行處於 107 年 5 月 20 日向市政府發出扣押命令,市政府之收發室於 107 年 5 月 22 日收到扣押命令,收發室按行政流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將扣押命令轉交給會計室,請問: (一)扣押命令於何日生效?生效後對老陳、小張、市政府各發生何種法律效果?(15 分) (二)小張於 107 年 6 月向市政府主張 6 月份法院無再發扣押命令,因此 6月份之薪資未遭扣押,請求市政府支付薪資有無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扣押命令於何日生效?生效後對老陳、小張、市政府各發生何種法律效果?(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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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關於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第115條、第118條)。第一步先判斷對機關送達的生效時點是以收發室還是內部單位收受為準;第二步則須依第11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論述扣押命令對債務人、第三人之禁止效力,以及對債權人產生得聲請換價命令之保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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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扣押命令對政府機關之送達生效時點為何,及扣押命令對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產生之法律效力。 【解析】 壹、扣押命令之生效時點為 107 年 5 月 22 日

小題 (二)

小張於 107 年 6 月向市政府主張 6 月份法院無再發扣押命令,因此 6月份之薪資未遭扣押,請求市政府支付薪資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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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繼續性給付債權」強制執行之理解。看到薪資債權被扣押,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薪資之扣押效力依法會自動及於未來各期給付,法院毋庸按月核發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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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扣押薪資等繼續性給付債權之效力,是否及於扣押後之各期給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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