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
(一)查封 A 地尚待拍賣;(二)查封之 A 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三)扣押乙在 B 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乙及第三人 B 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一)查封 A 地尚待拍賣;(二)查封之 A 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三)扣押乙在 B 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乙及第三人 B 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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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認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導致執行名義無效,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判斷救濟途徑。解題核心在於分別檢視三個執行標的的「執行程序是否已終結」:程序未終結者可撤銷,已終結者則應駁回聲明異議;並須特別注意國民年金專戶依法禁止查封,其移轉命令絕對無效,程序視為尚未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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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名義未合法送達而無效時,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執行處分,應視各執行標的之執行程序是否已經「終結」而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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