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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乙因修車發生新臺幣(下同)5000 元修車費未付,修車廠甲對乙聲請支付命令 5000 元,嗣乙自認為車根本沒修好而不予理會,之後待支付命令確定後,甲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價值 1500 萬元之自宅,經法院查封並鑑價後準備依法拍賣,乙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之異議,主張其薪資或存款遠超過 5000 元,僅為小額之 5000 元即查封其上千萬元之不動產,顯不合理。乙遲遲等不到執行法院就其異議之裁定,乃直接上法院找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當場答覆乙,其乃依法執行無審查權限,並回覆這是合法之執行行為無須裁定,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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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程序」之掌握。看到題目應立刻聯想:(1) 5000元債權查封1500萬不動產,是否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113條及第1條之2?(2) 債務人依第12條聲明異議後,司法事務官的處理程序(口頭駁回、不作裁定)是否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7-2條及強執第1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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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 為清償5000元債務而查封價值1500萬元之不動產,是否違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 2. 司法事務官對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聲明異議僅口頭答覆且拒絕作成裁定,程序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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