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乙因修車發生新臺幣(下同)5000 元修車費未付,修車廠甲對乙聲請支付命令 5000 元,嗣乙自認為車根本沒修好而不予理會,之後待支付命令確定後,甲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價值 1500 萬元之自宅,經法院查封並鑑價後準備依法拍賣,乙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之異議,主張其薪資或存款遠超過 5000 元,僅為小額之 5000 元即查封其上千萬元之不動產,顯不合理。乙遲遲等不到執行法院就其異議之裁定,乃直接上法院找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當場答覆乙,其乃依法執行無審查權限,並回覆這是合法之執行行為無須裁定,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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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超額查封禁止原則」與「聲明異議之處理程序」。考生應先判斷5000元債權查封1500萬房屋是否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及比例原則,接著檢驗司法事務官(執行法院)面對第12條聲明異議時,聲稱「無審查權限」及「不須裁定口頭回覆」的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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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案核心爭點有二:一為債權人為清償5,000元債務而查封債務人價值1,500萬元之不動產,是否違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二為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對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之聲明異議,可否以無審查權限為由拒絕審查,並僅以口頭回覆而不作成裁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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