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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一)查封 A 地尚待拍賣;(二)查封之 A 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三)扣押乙在 B 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乙及第三人 B 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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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不成立」時,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之效力與界線。解題關鍵在於「執行程序是否終結」之判斷原則,執行程序採「標的物獨立」原則,未終結者應撤銷處分,已終結者則應駁回異議(債務人須另尋實體救濟)。請逐一檢視A地、A車與存款專戶的程序進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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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名義(未經合法送達之支付命令)不成立時,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依各別執行標的之「程序是否終結」為不同之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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