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 A 地1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權關係對丙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同時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函請 A 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 A 地1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權關係對丙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同時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函請 A 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將 A 地另售予丁,並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試問:丙之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扣押命令效力暨執行人員應否向檢察機關舉發丙涉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增訂之刑法第139條第2項、第1項規定之妨害公務罪嫌?(刑法第139條第2項: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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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釐清強制執行法第116條扣押命令的「客體」是債務人的「實體請求權」,而非第三人的「實體財產」。接著對比扣押命令的明確內容(禁止移轉給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實際行為(移轉給其他第三人),判斷是否該當刑法第139條的客觀要件。
小題 (二)
設有丙之債權人戊持對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登記於丙名下之 A 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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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實體法上物權與債權之區別」及「強制執行法上對於請求交出或移轉不動產權利之執行」的理解。思考關鍵在於:甲查封的是乙對丙的「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而非「A地(物權)」本身;既然A地仍登記為丙所有,丙的債權人戊當然可以對A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不能以該請求權已被扣押為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