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約 0.3 公克,經警查獲。於應警詢時,甲自白所查扣之毒品係為供販賣而買入。檢察官乃起訴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審判中,甲之辯護人為甲辯護稱:⑴甲所稱毒品係供販賣用之自白欠缺補強證據,⑵甲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習慣,持有之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試問:辯護人之上開二點辯護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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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自白補強法則」的理解,以及「主觀犯意(販賣或施用)」在實體法與證據法上的認定標準。解題應先從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切入,檢驗查扣之微量毒品能否補強販賣意圖;接著結合實體法上販賣未遂之要件與「罪疑唯輕原則」,評斷在欠缺其他客觀事證時,能否僅憑微量毒品論處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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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供販賣而買入」之自白是否具備補強證據?單憑持有微量毒品能否認定其具備販賣意圖及該當販賣毒品未遂罪? 【解析】 壹、辯護人主張「自白欠缺補強證據」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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