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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四 題

A 公司為家族企業,以經營食品加工為業。由甲、乙、丙、丁、戊等五兄弟擔任 A 公司之董事,甲之配偶己及長女庚則擔任 A 公司之監察人。A 公司為向辛借款,由甲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發票人欄位內依序蓋有 A 公司之公司章及董事長甲之私章(下稱「公司大小章」)之本票一張,本票上並記載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7 年 2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7 年 7 月 31 日、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為辛等字樣,交付給辛,作為擔保之用。辛為增加該本票之信用,除促請甲於發票時於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發票人欄位旁親自簽名外,並請監察人己於票據背面簽章保證,記載:保證人己、保證金額 50 萬元等字樣。又庚已出嫁而獨立生活,己於徵得庚同意後,擬以庚為被保險人、己為受益人,向 B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若其後 A 公司倒閉,辛得否向甲及己請求支付票款?B 人壽保險公司得否接受己之投保?(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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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法上「共同發票」與「一部保證」之效力,以及保險法上「保險利益」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雙重界線。解題時應先依票據法第5條及客觀意思表示認定甲個人簽名之效力;次依票據法第58條及第124條確認己「一部保證」不受禁止背書轉讓之影響;最後依保險法第16條、第17條,藉由民法「家屬」定義檢驗保險利益之有無,並釐清其無法被第105條(被保險人同意)治癒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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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董事長甲於蓋用公司大小章外另行親自簽名,是否應自負共同發票人責任?
  2. 監察人己於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上為「一部保證」,是否生票據保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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