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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四 題

四、甲為新設立 A 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係以物業管理為公司之主要業務,甲為提供員工更周全的職業保險,替員工向 B 保險公司投保保險 2 年,其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本票,並以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方式為本票到期日。試問:持票人 B 保險公司應如何為見票之提示且其提示期限為何?(10 分)又若在 A 公司的員工乙投保時,係負責辦公室管理的總幹事,但嗣後乙轉調為機電技師,並在維修大樓電梯時,不慎觸電受到重傷。試問:B保險公司是否得主張保戶並未依雙方保險契約之條款,在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告知保險公司,其可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例折算保險金給付?(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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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票據法與保險法兩部分。第一小題測驗『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的提示方式與期限,需直接聯想票據法第122條準用第45條的規定。第二小題考查保險法『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及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中『比例折算條款』之效力,解題關鍵在於引用保險法第59條,並以『對價平衡原則』與『有利被保險人解釋』論證該契約條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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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持票人應如何提示見票及其期限為何?
  2. 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變更職業致危險增加卻未通知,保險人得否依約定按保費比例折算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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