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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單獨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因營業上之交易行為而由甲以 A 公司之名義簽發一紙本票交付予受款人乙,乙因支付買賣價金而背書讓與丙,嗣乙因丙未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而對丙解除買賣契約。試問: (一)當丙向 A 公司付款提示時,A 公司得否以乙丙間買賣契約解除為由拒絕付款?(10 分) (二)若甲未向主管機關辦理 A 公司之設立登記,則丙或乙得否請求 A 公司付款?如不能請求 A 公司付款,則得否請求甲付款?是否因甲於票上僅以「A 公司」或以「A 公司董事甲」之名義簽發票據而有不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當丙向 A 公司付款提示時,A 公司得否以乙丙間買賣契約解除為由拒絕付款?(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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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票據無因性」與「票據抗辯之限制」。解題時應先釐清當事人法律關係(發票人A公司、受款人/背書人乙、執票人丙),接著引用票據法第13條,論述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與其前手間之原因關係(第三人抗辯事由)來對抗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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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票人A公司得否以執票人(丙)與其前手(乙)間之原因關係消滅(解除契約)為由,拒絕給付票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甲未向主管機關辦理 A 公司之設立登記,則丙或乙得否請求 A 公司付款?如不能請求 A 公司付款,則得否請求甲付款?是否因甲於票上僅以「A 公司」或以「A 公司董事甲」之名義簽發票據而有不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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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未經設立登記公司之權利能力」與「票據行為之嚴格要式性」。解題時應先依公司法第19條否定A公司之實體權利能力;接著必須敏銳區分甲的簽名方式:若僅簽「A公司」,須探討票據法第5條(簽名原則)與公司法第19條(行為人責任)的交錯適用;若簽「A公司董事甲」,則須直接連結票據法第8條(無權代理)。精準區分「票據責任」與「法定民事責任」是本題獲取高分的絕對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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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是否具備票據權利能力?行為人甲以未登記公司名義簽發本票,是否因其票面記載方式(僅載公司名稱或併載代表人姓名)之不同,而分別負擔票據法上之無權代理責任或公司法上之行為人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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