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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 5 人,各持股 20%。甲、乙分別為 A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A 公司主要財產為位於工業區內目前並未使用之土地一筆。 甲近期投資股票失利,個人急需資金周轉。在近日之股東會議中,甲強烈主張應將該土地出售以換取現金,並分發給所有股東,乙等其他 4 位股東則堅決反對出售土地,並認為公司應積極使用該土地,謀求發展。 股東間因此事而水火不容。 為取得資金周轉,甲向友人庚商借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在庚的要求下,甲簽發以 A 公司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 1,000 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予庚。嗣後,甲又將上述之土地出售予辛。甲以 A 公司代表人身分與辛簽約並取得價金 1 億元後,甲竟人間蒸發。請問: (一)本票到期日屆至後,庚持本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 公司得否以甲代表 A 公司所為係屬營業外之行為而拒絕付款?(20 分) (二)辛向 A 公司請求履行契約並移轉登記,A 公司得否拒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票到期日屆至後,庚持本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 公司得否以甲代表 A 公司所為係屬營業外之行為而拒絕付款?(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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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司權利能力限制(所營事業外行為)」的歷史流變,以及「代表權濫用」與「票據直接前後手抗辯」的實務應用。看到題目時,應先破除『營業外行為即無效』的舊觀念,指出公司法已廢除超載能力原則;接著,轉換視角,以甲為私人利益濫用代表權且相對人庚惡意為由,並搭配票據法第13條反面解釋,得出公司仍得拒絕付款的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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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負責人簽發公司票據從事營業外行為之效力,以及相對人明知負責人濫用代表權時,公司得否拒絕付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辛向 A 公司請求履行契約並移轉登記,A 公司得否拒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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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司代表人出售公司「主要財產」,應立即聯想《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的「股東會特別決議」要件。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該土地屬於公司主要財產,而代表人未經特別決議即擅自出售,依實務見解該買賣契約對公司不生效力,進而推導出公司得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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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代表人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擅自讓與公司主要財產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對公司是否發生效力?A 公司得否拒絕買受人辛之請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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