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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三 題

甲、乙、丙為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丁及戊為 A 公司之監察人,甲並擔任 A 公司董事長。己為丙之長兄,對 A 公司並未有任何持股。試問:若 A 公司將擬向己購買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土地購買議案提請董事會議決,經查董事會開會時,有甲、乙、丙三人全體出席,則丙董事於董事會上負有何種義務,得否參與該土地購買議案之討論及表決?又若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寄發該次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時,因疏失漏未通知監察人丁及戊,但監察人丁及戊因其他董事之告知,仍列席該次董事會,並未對未收到開會通知一事表示異議,則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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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中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利益衝突迴避機制,以及董事會召集程序瑕疵之效力。首先須認定丙與交易相對人己的親屬層級,以適用公司法第206條的利益迴避與說明義務;其次探討未通知監察人但監察人實際列席時,該召集程序瑕疵是否得以治癒,依實務見解,實際出席且無異議可補正此瑕疵而不影響決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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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董事之二親等血親與公司交易時,該董事之說明義務與表決權迴避;以及董事會召集漏未通知監察人,但監察人實際列席且未異議時之決議效力。 【解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茲分別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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