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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一、甲就其所有之 A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與乙簽訂自該日起為期 5 年之租約,並交付乙供建廠使用,惟系爭土地於 104 年 5 月 5 日遭甲之債權人丙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甲另於 105 年 4 月 4 日與乙簽訂自同日起為期 5 年之租約。系爭土地嗣於 106 年 7 月 7 日由丁拍定。乙主張對該土地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丁可否爭執乙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而為爭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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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中查封之效力(相對無效)與實體法上優先購買權之連動關係。考生應先指出查封後成立之新租約依強執法第51條第2項對債權人及拍定人均不生效力,進而否定乙具備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之實體要件,最後依據程序法理說明執行法院無權實體審認,拍定人丁得提起確認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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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查封後債務人與承租人另訂新租約之效力為何?拍定人得否提起確認訴訟,排除承租人主張之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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