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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二 題

甲、乙共有之 A 地經確定判決分割成 B、C 二部分,分別歸甲、乙取得,惟 B 地上有乙所有之建物。甲持判決聲請法院點交 B 地時,併聲請拆除該建物。執行法院得否開始執行程序?依何執行方法為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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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分割共有物判決的執行力客觀範圍」。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分割判決具備點交之執行力;但若判決未命「拆屋」,得否直接強拆?須引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點準用第69點規定,說明執行法院僅能「連同建物點交」,不能逕行拆除,拆除須另訴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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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未命拆除地上物時,執行法院得否依債權人聲請逕為拆除?執行法院應如何進行點交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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