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取得命債務人乙商店(合夥團體)給付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持以聲請對乙商店之合夥人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丙受執行時主張其在甲對乙起訴以前已經退夥,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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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反應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擴張」與民法第681條「合夥人補充連帶責任」的連動關係。第一小問考查執行法院的形式審查權與合夥人補充責任的證明負擔;第二小問則測驗當被執行人實體上爭執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時,應如何透過「聲明異議」及「異議之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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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對合夥團體之執行名義,執行法院得否逕對合夥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是否負有特定證明義務?
- 被執行人爭執其非合夥人,主張非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及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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