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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債權人甲、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 屋,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嗣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執行法院是否應得乙、丁同意方得裁准延緩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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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第10條延緩執行與第33條合併執行、參與分配的交叉適用。考生應敏銳指出「併案債權人(乙)」與「參與分配債權人(丁)」在延緩執行程序中的地位,並引述《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作為解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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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合併執行及有債權人參與分配之情形下,部分聲請執行債權人聲請延緩執行,是否須經其他併案債權人及參與分配債權人之同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僅甲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執行,乙並未聲請,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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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此題應先定性甲、乙間為『合併執行』關係,次依強制執行程序之『獨立性原則』思考。延緩執行及『視為撤回』之失權效果,應嚴格解釋僅對聲請或同意延緩之債權人發生效力,未聲請延緩之他債權人不受該失權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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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併執行程序中,單一債權人聲請延緩執行,未聲請或同意延緩執行之他債權人未於期滿後聲請續行執行,是否生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視為撤回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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