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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二 題

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甲之金額,經執行法院於民國 107 年 6 月 26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甲持法院核發於同年 7 月 20 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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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假扣押債權人領取提存款的要件,以及104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支付命令效力變更的影響。考生應先指出假扣押分配款提存後,須取得「本案終局執行名義」始得領取;接著點出新法支付命令雖無既判力但仍具執行力,並結合《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點,論述執行法院應准許領取,但須踐行通知債務人之程序以兼顧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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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債權人取得104年修法後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之確定支付命令,是否得聲請領取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提存之假扣押分配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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