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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二 題

二、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之房地時,應買人甲投標後,於投標時間未屆滿前(即鈴聲尚未響起,標匭仍未封閉前),即向執行法院表示撤回投標,則甲撤回投標之效力為何?又應買人乙於投標單上將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書寫錯誤,然乙係出價最高者,則乙是否得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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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強制執行法上的『拍賣』與民法『買賣』概念結合,定性拍賣公告、投標、拍定為要約引誘、要約與承諾。接著運用民法要約之拘束力解決甲撤回的效力問題,再依據強制執行程序重視明確性與安定性的法理,判斷乙投標單標示錯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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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應買人將投標單投入標匭後得否撤回其要約?投標單上拍賣標的物之地號或建號記載錯誤,是否生投標無效之結果? 【解析】 壹、甲向執行法院表示撤回投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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