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一、債權人甲取得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乃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有之 A房地,執行法院於查封後鑑價並定期拍賣 A 房地,於拍賣期日由丙拍定,嗣丙繳交價金,執行法院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於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後,乙以其久居國外,不知 A 房地被查封之事,且其僅欠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而被查封之 A 房地價值超過 3,000 萬元,況其尚有動產可供查封,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及方法顯然違法暨侵害其權利為由,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拍賣程序,此時,執行法院該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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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鎖定時間點「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連結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的時效限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與第98條(拍定人取得所有權之時點)。次思考即使有超額查封(第50條)或未先執行他財產(第96條)之實質瑕疵,為保護交易安全,亦不能推翻已終結之拍賣程序,據此推導出執行法院應駁回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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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特定強制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程序終結(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債務人得否以違反超額查封禁止等程序瑕疵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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