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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執行法院於不動產拍定後製作分配表,定期民國(下同)107 年 6 月 6 日實行分配,並於分配期日通知載明「債務人或被異議之債權人如於分配期日到場,對於異議為反對之陳述或未到場,未更正分配表,致異議未終結者,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對為異議相關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執行法院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等語。債務人甲於 107 年 6 月 1 日就分配表上抵押權人乙之債權聲明異議,主張乙之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分配期日甲、乙均到場,乙主張應依分配表為分配,對甲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執行法院乃當場向甲重申應於當日起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旨,甲於 107 年 6 月 22 日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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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分配表異議未終結」及「分配期日起10日內提出起訴證明」,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的法定期間與失權效。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期間計算(始日不算入)以及逾期提出證明的法律效果(法定失權效,依法視為撤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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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之證明,其遲誤期間之法律效果為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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