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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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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上對動產查封之「啟視權」、「強制力」之行使及「比例原則」之適用。考生應先辨明租賃房屋及保險箱分別屬於法條明定之「居住所或其他處所」與「箱櫃」,再涵攝債務人拒不到場時,法院依法得使用必要之強制力(破壞鐵門與毀鎖)以達成查封目的,並檢驗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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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承租之房屋,於債務人拒不開門時,得否行使強制力破壞鐵門入內?
  2. 執行法院尋找查封物時,對於債務人所有且無法開啟之保險箱,得否強制毀鎖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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