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一、我國強制執行法於民國 103 年間修法時,增訂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提及:「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請問除上述條文外,現行強制執行法尚有何條文亦蘊含比例原則之意旨?又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債權人應選擇何種財產加以執行,始符比例原則,請舉例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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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中「比例原則」之具體適用。答題時應先從狹義比例原則(最小侵害、超額禁止、無實益禁止、生活保障)盤點相關法條(如第50、50-1、96、122條等);接著針對金錢債權,依據「最小侵害原則」論述財產選擇順序(存款>動產>不動產),最後輔以具體實例涵攝,展現實務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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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執行法中體現比例原則之具體規範,以及金錢債權執行標的選擇之正當性審查標準。 【解析】 壹、強制執行法中蘊含比例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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