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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否以乙於發票時係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裁定駁回甲之執行聲請?如乙遭受執行,其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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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強制執行程序形式審查原則」與「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的救濟方式」的理解。看到此題,應先將爭點拆分為二:一是執行機關的審查權限(僅能形式審查,不可介入實體爭議),二是債務人的救濟途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搭配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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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之審查權限範圍為何?面對無實體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本票裁定),債務人如何透過訴訟與保全程序謀求救濟? 【解析】 壹、執行法院不得以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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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裁定執行與救濟
💡 執行法院僅具形式審查權,實體爭議須透過訴訟程序救濟。

🔗 本票裁定救濟流程鏈

  1. 1 聲請與形式審查 — 執行法院僅核對執行名義,不理會實體抗辯。
  2. 2 發動救濟訴訟 — 提起異議之訴(強執14條)或確認債權不存在。
  3. 3 聲請停止執行 — 依強執18條或非訟195條供擔保以保全財產。
  4. 4 實體判決確定 — 獲勝訴後,依判決廢止原執行程序。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執行名義有無實體確定力」對異議之訴提起時點的影響。
🧠 記憶技巧:執行法院看形式,實體爭執打官司;異議確認雙管下,擔保聲請停執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執行法院能審理「限制行為能力」之實體抗辯,或忽略須聲請停止執行才能阻斷程序。
執行名義之種類與效力 債務人異議之訴 停止執行之要件 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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