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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否以乙於發票時係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裁定駁回甲之執行聲請?如乙遭受執行,其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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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強制執行程序形式審查原則」與「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的救濟方式」的理解。看到此題,應先將爭點拆分為二:一是執行機關的審查權限(僅能形式審查,不可介入實體爭議),二是債務人的救濟途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搭配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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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之審查權限範圍為何?面對無實體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本票裁定),債務人如何透過訴訟與保全程序謀求救濟? 【解析】 壹、執行法院不得以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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