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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三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共有五位股東,即甲、乙、丙、丁及戊,其出資比例分別為甲 35%、乙 25%、丙 20%、丁 10%及戊 10%,而 A 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股東表決權數,係依出資比例定之」。A 公司設董事一人,由甲擔任之。丙因個人財務問題,亟需資金周轉,擬將出資全數轉讓於乙。對此,甲及丁表示反對,但丙主張出資轉讓對象為公司股東時,無須取得其他股東之同意。試問:丙出資轉讓於乙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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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限公司之「人合性」特質與出資轉讓之限制。解題關鍵在於先辨明現行《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所稱「他人」是否包含現有股東,接著依章程規定及第102條計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門檻,最後涵攝本題數據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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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有限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予既有股東時,是否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且該同意之表決權數應如何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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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出資轉讓
💡 股東轉讓出資予既存股東,仍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股東轉讓出資須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實務認「他人」包含既存股東,以維持有限公司人合性與權力平衡。
  • 依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表決權得以章程改按出資比例分配,不限一人一權。
  • 計算同意門檻時應先扣除轉讓人,再以其餘股東表決權總數之半數為準。
🧠 記憶技巧:轉給股東亦算他人,排除本人再算過半,章程有定依比例。
⚠️ 常見陷阱:誤認轉讓給內部股東無須同意,或計算過半數時忘記扣除轉讓人的表決權基數。
有限公司董事轉讓限制 公司法102條表決權分配 有限公司變更章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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