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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四 題

四、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就其辦公大樓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A 公司於保險期間內與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合併,而 A 公司消滅、C 公司存續,然該辦公大樓於合併登記後翌日失火致全燬。試問:B 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如應負保險責任,究應對 A 公司抑或對 C 公司負責?試從公司合併之效力及被保險利益歸屬主體變動探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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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與保險法的跨領域概念。考生應先由《公司法》第75條確立「公司合併之概括承受」效力,等同於自然人的繼承;接著切入《保險法》第17條保險利益及第73條火災保險標的物移轉的特別規定,論證存續公司如何合法繼受保險契約與保險利益,最後得出保險人應向存續公司負責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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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合併後,原消滅公司所投保之火災保險契約效力為何?保險人應向消滅公司抑或存續公司負保險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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