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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於婚後,在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生下丙子。同年 8 月,甲受到擔任保險業務員之友人推介下,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保險公司」)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指定受益人為「子女」。105 年 2 月,乙正值懷孕期間,甲突因心肌梗塞驟逝,同年 5 月乙生下丁女。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系爭保險契約所稱之子女,是否包含丁女?(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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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保險契約的解釋與胎兒權利能力的結合。考生應先確立受益人資格認定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接著引述民法第7條「胎兒利益保護」規定,最後運用保險法第54條探求當事人真意,論證遺腹子女亦在受益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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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險事故發生時仍為胎兒之遺腹子女,是否屬保險契約概括指定受益人「子女」之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在整理甲之遺物時,發現一張支票,發票人為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發票日為 103 年 3 月 1 日,金額為 5,000 元,受款人為空白。乙應向何人主張系爭支票之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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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審視支票的「發票日」與「現在時間」的時間差,立刻聯想《票據法》第22條的時效規定,判斷票據上權利是否已罹於時效。確認票據權利消滅後,進一步思考救濟途徑(利益償還請求權)的行使對象。最後,切勿忽略該支票為「遺物」,須結合《民法》繼承規定釐清主張權利之主體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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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支票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計算,以及時效完成後「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行使對象與主體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胎兒受益權與支票時效
💡 胎兒權利能力之擬制及票據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
比較維度 保險受益權認定 VS 支票債權主張
核心法源 民法第7條、保險法第110條 票據法第22條、第125條
主體資格 視為已出生(保護胎兒) 執票人(繼承人繼受)
時效限制 保險事故發生時須已受胎 發票日起算 1 年
逾期救濟 受益權不存在或重新分配 利益償還請求權
💬前者重點在於「胎兒利益擬制」,後者重點在於「短期時效」之計算。
🧠 記憶技巧:胎兒利益視出生,支票一年追發票;時效過後莫驚慌,利益償還補漏網。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支票發票日與請求日已逾一年時效,導致錯誤判斷仍可主張票據權利而非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性質 無記名票據之轉讓方式 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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