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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阿蘭取得其夫老鄧之書面同意,以老鄧為被保險人,指定阿蘭為受益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1 日向 X 人壽保險公司購買死亡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並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如更換工作從事高危險性職業時,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老鄧原本擔任公司內勤工作,但不幸於 111 年 12 月 1 日遭公司解僱,轉業從事機車送貨員工作,並未通知 X 人壽保險公司。其後,老鄧不幸於送貨途中發生車禍死亡。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阿蘭於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否有所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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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考驗考生對於「保險種類本質」與「保險法一般規定適用範圍」的理解。看到「死亡人壽保險」與「高危險性職業變更通知」,應立即聯想到人壽保險費率是依據『生命表(年齡、性別)』計算,而非職業危險,故不應適用保險法第59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進一步再利用保險法第54-1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審查)來宣告該契約約定無效,得出保險公司應負給付義務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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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是否適用「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契約中特約約定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時負有通知義務,該條款效力為何?保險公司得否據此拒絕給付保險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分析

小題 (二)

設阿蘭於 113 年 1 月 22 日向小杜購買一批貨物,簽發一張五十萬元,票載發票日為 113 年 2 月 22 日之支票予小杜,約定一個月後交貨,之後小杜因需資金,乃持該支票向老何調借現金二十五萬元。屆期小杜未依約交貨,老何提示付款遭退票,乃訴請阿蘭給付票款五十萬元,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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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先定性票據當事人間的關係:阿蘭為發票人、小杜為執票人暨背書人、老何為最終執票人。核心考點在於「原因關係之抗辯(票據法第13條)」以及「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之效力(票據法第14條第2項)」。解題時應先論述阿蘭對小杜有原因關係抗辯,再以老何取得票據對價不相當,推導出老何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最終得出阿蘭得以對抗小杜之事由對抗老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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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老何以新臺幣25萬元之對價取得面額50萬元之支票,發票人阿蘭能否以其與前手小杜間之原因關係(未交貨)抗辯對抗老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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