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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三 題

三、甲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A 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B 公司之母公司,又為發展新事業並分散風險,B 公司又成立非公開發行的子公司 C 公司。甲為吸引人才加入公司集團,打算擬定新的員工獎酬機制。試問:除了薪水和分紅之外,在公司法最新修正後,有何員工獎酬的選項,可供公司集團選擇運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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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到公司法近年(特別是107年與110年)修正的核心重點之一:『員工獎酬工具之集團化』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籌資與獎酬的彈性化』。解題策略上,先界定A、B、C三家公司的『控制與從屬關係』,接著臚列公司法規範的四種股權獎酬工具(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強調依現行法,無論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將這四種工具透過『章程明定』的方式,發給符合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達到集團整體留才的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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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法最新修正下,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可運用之股權獎酬工具為何?以及如何適用於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集團? 【解析】 壹、主體關係定性與集團化獎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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