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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四 題

四、甲因投資失利,急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乙要求甲必須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一紙,並經一人背書,交予乙作為擔保,始同意借款。甲將此事告知友人丙,希望其幫忙在本票上背書,遭丙不顧情面的斷然拒絕。甲心有不甘,撂下「若有不從,將不利於丙之家人」之狠話,脅迫丙在本票上背書。丙受此脅迫,心生恐懼,不得已在票據背面簽名蓋章。請附理由回答:若乙不知上述脅迫情事並在收到此一本票後同意借款,但甲嗣後拒絕支付票款,乙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得否以此背書係受脅迫,其已撤銷意思表示,據以抗辯?(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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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民法與票據法的適用衝突」。民法上受脅迫的撤銷依法理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票據法基於權利外觀理論與促進流通性,設有第13條抗辯切斷制度。解題關鍵在於論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將脅迫定性為票據法上之「人的抗辯」,從而保護善意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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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受脅迫而為背書行為,票據債務人於撤銷該意思表示後,得否對抗善意之執票人?(即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與票據法第13條之適用衝突)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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