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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2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甲對乙解除該契約後,乙仍不交還該汽車,於乙占有中,該汽車被丙所竊取,甲與乙是否均得請求丙交還該車?(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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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及「物上請求權之主體」。考生須先判斷甲解除契約後,汽車所有權歸屬為何人,再分別檢驗甲、乙對丙是否具備民法第767條(所有權)或第962條(占有)的要件,並可進階補充甲之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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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契約解除對物權變動之影響(物權行為無因性),以及所有物與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主體。 【解析】 壹、甲不得直接請求丙交還該車

小題 (一)

甲於何種情形發生解除權,得解除該買賣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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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要件」。考生應從民法債編總論的「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兩大體系切入,特別針對法定解除權中「一般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與「定期行為給付遲延(民法第255條無須催告)」之要件分別予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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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買受人遲付價金陷於給付遲延時,出賣人取得並行使買賣契約解除權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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