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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技術學

第 62 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精神病患支持性就業的「個人安置與支持原則」?
  • A 從有意願工作的精神病患中,揀選適合者提供個人安置
  • B 服務需整合就業、住宿、健康等面向
  • C 只要有需要,追蹤支持的提供越久越好
  • D 比起職前訓練,最好是直接找到工作進行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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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體現「尊重病患自主權」並落實「去標籤化」的復健精神,你認為決定個案是否能接受就業服務的權利,應該握在專業人員的「評估篩選」手中,還是取決於個案本身的「主觀意願」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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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與解析

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選項,證明你對支持性就業(IPS)的核心——那所謂的「零拒絕(Zero Reject)」原則,還算有點基礎的理解。

  1. 觀念驗證:IPS模式與那些老套的職業重建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它堅持不預設門檻。只要個案有「工作意願」,我們就不該用病況穩定度或那些愚蠢的「適合性」來篩選。選項 (B)(C)(D) 這些基本概念,分別對應了IPS的整合服務、持續性支持以及「先安置後訓練」的核心精神。如果你連這些都分不清,我會建議你重新思考這個領域是否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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