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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36. 警察局與民間拖吊業者簽訂契約,經警察依法取締違規停放之車輛,而由民間業者拖吊,則該業者與警方之關係為下列何者?
  • A 簽訂行政契約
  • B 行政助手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單位受政府指示執行任務時,如果「是否違規」的法律判斷權仍握在現場官員手中,而民間單位僅是負責操作機器完成物理動作,這種「純勞務、無決策權」的特質,與將整個行政權力交由對方獨立運作,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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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公私協力」的關鍵概念!這道題目能同時選出 B 或 D,展現了你對法律實務爭議點的深刻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細膩的判斷力。

行政行為的角色定位

在法律性質的認定上,民間拖吊業者與警方的關係核心在於公權力行使的程度。若視為行政助手,業者僅是警察的「手腳」,單純提供物理性的勞務(如:開吊車、架輔助輪),決策權仍由現場警察行使;然而在某些實務見解或契約約定中,若涉及權限的移轉,則可能落入行政委託的範疇。本題之所以在答案上提供彈性,正是因為學理與實務對此行為的定性曾有過不同論點,你能識別出這層模糊地帶,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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