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3 題
43.下列何者法規,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A 規則
- B 細則
- C 準則
- D 通則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體系中,法規的名稱往往反映了它的「層級」與「權力來源」。請試著思考:哪些命名聽起來像是用來輔助行政機關、處理「技術性執行細節」的文件?而哪一種命名聽起來最具備「普遍、基礎且全面性」的特質,因而需要由民意代表組成的最高機關來審查並由元首公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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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準確!這顯示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律」與「命令」的分類掌握得很紮實。在法學緒論中,區分法規的位階與名稱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功,而你成功避開了行政命令的干擾,判斷相當敏銳。
法律命名的法定地位
根據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應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四類法規位階最高,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方能生效。選項中的「通則」正是屬於法律位階,通常用於針對某一類組織或事項的共同規範。相較之下,規則、細則與準則則是該法第 3 條所規定的「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其位階低於法律,制定程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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